楚雄州2个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入选“2019年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”

日期:2020-04-17来源:州妇联权益科点击:2427 字号: 手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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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不断提高广大妇女儿童法律意识,增强妇女群众和妇联干部的维权意识,楚雄州积极参与云南省妇联与省女法官协会、省检察官协会、省律师协会联合开展的“2019年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”征集评选活动。通过精心组织挖掘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优秀案例、工作案例和创新举措,楚雄州妇联及姚安县人民法院推选的2篇案例入选“2019年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”,并在“云南女声”微信公众号刊登推广。

通过典型案例及分析,旨在进一步拓展法治宣传的广度和深度,多渠道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,把法律知识真正送到妇女群众身边,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,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,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妇女权益和参与法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。

夫妻本是同林鸟  家庭暴力酿血案

——李某昌、李某华故意杀人一案

被告人李某华与被害人杨某华系夫妻,被告人李某昌系李某华的父亲。因被害人杨某华婚后长期酗酒,并经常对被告人李某华进行殴打、辱骂,且不尊重被告人李某华父母。被告人李某华向当地村委会请求解决未果后,遂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,但被害人杨某华拒不离婚,并扬言要将被告人李某华一家杀害。被告人李某华因为惧怕殴打和恐吓不敢回家,外出打工。2018年2月15日,被告人李某华回家过春节,因害怕被害人杨某华不敢回家,遂躲到邻村其妹妹李某秀家过春节。2 月17 日,被告人李某昌得知杨某华当天前往邻村串门后,及时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某华躲避杨某华。2 月18 日,被告人李某昌到李某秀家找到被告人李某华后,认为只有将被害人杨某华杀害才能保住一家人平安,便准备了一根铁条、一根木棒和一瓶敌敌畏农药装在一编织袋内。当晚天黑后,二被告人从李某秀家拿着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回家。因害怕被被害人杨某华发现,被告人李某昌便让被告人李某华躲在自家院外的烤烟房内,李某昌返回家里观察情况。2 月19 日0 时许,被告人李某昌确认被害人杨某华睡后通知了李某华,二人拿着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,从后门返回家中,并进入被害人杨某华卧室后将其杀害。

案发后,被告人李某昌揭发他人违法行为,经查证属实,且在法院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李某昌、李某华的亲属给付了被害人杨某华的亲属2万元赔偿款,杨某华的亲属对李某昌、李某华出具了谅解书,请求对李某昌、李某华从轻处罚。故人民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,判处被告人李某昌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四年。

典型意义:本案属于涉家庭暴力案件,被告人李某华因长期遭受丈夫杨某华的家庭暴力,为摆脱家庭暴力进而故意杀人。如被告人李某华能够寻求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则这场悲剧也不会发生。本案也警示各级妇联,要联合各街道、居委会、村委会等开展多渠道、多方式的法律宣传及培训,提高妇女维护合法权益意识,尤其是要教会她们如何通过“合法”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
困境妇女难生活 法院协调解困境

——周某某诉杨某某扶养纠纷案

周某某与杨某某于2006年5月非婚生育女儿杨某后,于同年9月27日在姚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。2009年11月周某某与杨某某在外地打工期间,周某某被医院诊断患精神分裂症。经多次治疗仍未治愈,属于精神贰级残疾人。2018年周某某在娘家生活期间发病,被其父母送到姚安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72天,并支付治疗费3160.08元。从发病住院开始,周某某都是由其父母照管就医和生活起居,出院后至今也一直在娘家生活,被告杨某某既未支付医疗费,也未照管过周某某。周某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代周某某起诉杨某某,要求杨某某承担医疗费并支付扶养费。

姚安县人民法院庭审查明:周某某现在能享受的农村低保金为240元/月,能享受的两项残疾人补贴为:困难生活补贴50元/月、护理补贴40元/月,合计90元/月。周某某自2014年7月起至2019年2月享受的低保金,以及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12月享受的残疾人补贴金,都是与杨某某父亲的低保金一同发放,由杨某某父亲一并领取,周某某本人未实际使用。

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:一、由杨某某从2019年1月起每月给付周某某扶养费200元。每半年给付一次,上半年扶养费在每年6月30日前给付,下半年在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。二、由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周某某父亲为其支付的医疗费用3160.08元。宣判后,双方均服判,杨某某已按照判决履行了判决第二项的执行义务,并给付了2019年上半年的扶养费。

典型意义:该案虽然为一起普通的夫妻间扶养纠纷,但在审理过程中,承办法官发现该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。一是周某某患精神分裂症,现仍居住在娘家,父亲年迈,基本生活和治疗难以保障;二是周某某户口已迁到杨某某家,杨某某户属于贫困户,民政部门已将周某某和杨某某父亲列为农村低保户,享受了低保金和残疾人补贴政策。但由于两家不属于同一乡镇,而周某某享受的低保金又不能跨乡镇办理。自2014年7月起,周某某低保金都是与杨某某父亲的低保金一同发放,被杨某某家人领取,周某某本人实际未使用。虽然低保金和残疾人补贴不是原告的诉请范围,但承办法官心系患病的弱势妇女,主动在庭审后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。经原、被告双方及家属同意,承办法官找县民政局通报该案的实际情况,并先后两次到杨某某所在的当地镇政府,找分管政法和民政的副乡长协调后,顺利将周某某应当享受的低保金和两项补贴,转为由周某某父母提供的账户内领取。该案得到了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家属的好评,真正做到案结事了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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